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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近日,珠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段某铁因非法获取、出售2万余条公民个人财产信息,被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珠山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段某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删除非法存储、传输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判决段某铁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段某铁当庭真诚悔过,表示服从判决,并愿意主动履行删除信息及赔礼道歉义务。
法官提醒
法条链接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七十条
文章作者:吴立群 毕晓玲
责任编辑:曹璇月
校 对:江 超 陈 萌
审 核:余 珺
监 制:黄 胜